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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保人和保險人 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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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擇保險網 · 一年前2701 人看過

  當用戶在購買保險時可能會接觸到“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兩個專業(yè)保險名詞,二者看似相同,實則意義差別很大。投保人是保單的主人需承擔保費的支付,保險人也稱承保人通常指保險公司,投保人和保險人擁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下文將為大家具體介紹。


投保人和保險人

圖片來源:pixabay


  一、投保人和保險人

  1、保險人的基本定義

  保險人也稱為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yè)自保公司。

  保險人具有以下特點:

  保險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的法人,保險公司不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請保險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保險人是保險基金的組織﹑管理﹑使用人。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經營保險業(yè)務,保險的分配、使用、投資必須依法進行。

  保險人承擔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的基本定義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會被要求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繳費能力。

  其中,投保人身保險時會有以下要求:

  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人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說,投保人身保險時會對投保人和被保人有關系的限制,例如雇傭關系、債務關系、家庭關系等法律規(guī)定的關系范圍。

  以未成年人作為被保人投保死亡保險,投保人應當是父母或監(jiān)護人。

  注:如果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險人,也不是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對于人身保險合同只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而并不享有什么權利。


  二、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權利:

  1、請求保險人說明保險條款權利。

  2、合同變更請求權。

  壽險投保人特別權利:

  1、投保人在壽險保單權益未轉移前享有保單所有人權益。

  2、保單效力維持途徑選擇權。

  3、復效請求權。

  4、有條件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權利。

  產險投保人特別權利:

  1、解約權。

  2、請求退回保險費權利。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如實告知的義務。

  3、出險通知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6、重復保險通知義務。

  7、建議被保險人維護標的安全義務。

  8、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投保人和保險人權利與義務

圖片來源:pixabay


  三、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權利: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采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于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xié)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以上是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介紹,投保人是保單的主人,承擔保費的支付,保險人也稱為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與保險人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用戶在投保前需清楚知曉,避免日后投保時出現記憶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