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財險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險(慧擇專用版)條款

        注冊號:C00020832322017022701451

        (前海財險)(備-普通意外保險)【2017】(附) 020號


23.附加旅行行李延誤保險條款

第一條 附加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條款”)的條款須附加于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慧擇專用版)條款(以下簡稱“主合同”、“主險合同”、或“主保險合同”)使用。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在旅行時,其隨行托運的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的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本人的托運行李晚于被保險人抵達目的地的時間,且延誤連續(xù)達到保險單所載的時間,保險人依據(jù)本附加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責任免除條款(如適用)均適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與本條款有相抵觸之處,則應以本條款為準。任何下列損失,或下列期間,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旅行出發(fā)前已意識到任何將可能導致行李延誤的情況;

(二)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沒收、扣留、檢疫、隔離、征收或銷毀行為;

(三)被保險人托運的個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見釋義)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處;

(四)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托運行李延誤情況并取得有關行李延誤的證明文件;

(五)非該次旅行時托運的個人行李;

(六)被保險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運物品;

(七)被保險人旅行出發(fā)前已經(jīng)發(fā)生或宣布的罷工或工人抗議性活動,從而導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運營,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導致的行李延誤;

(八)被保險人辦理完登記手續(xù)后,未能準時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導致的行李延誤;

(九)被保險人未能按預定行程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被保險人未能從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處取得旅程延誤時數(shù)及原因的書面證明;

(十)直接或間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規(guī)模流行疫病爆發(fā)引起的延誤;

(十一)被保險人事先運送的行李,或非隨身托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的行李。

第四條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同主保險合同一致。

第五條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及相關保險憑證;

(三)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或代理人所出具延誤時間與原因的相關書面文件;

(四)其它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或文件。

(五)若是商務旅行,需被保險人的雇主提供的加蓋公章的被保險人商務旅行的證明。

對于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本附加合同與“附加旅行隨身財物保險”的賠償。

第六條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主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主保險合同無效,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第七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合同條款與主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本附加合同條款未盡之處,以主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八條 釋義

托運的行李:指被保險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并已經(jīng)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運的商業(yè)貨物。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及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

公共交通工具:指領有當?shù)卣鞴懿糠忠婪C發(fā)的公共交通營運執(zhí)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出租車(僅限四輪機動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地鐵、輕軌及磁懸浮列車);

2.經(jīng)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經(jīng)營的來往商業(yè)客運機場的定翼飛機;

3.航空公司所經(jīng)營的且往來商業(yè)客運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zhí)照的直升機站之間營運的直升飛機;

4.按固定路線和時間表營運的固定機場客車,機場內的擺渡車。

若上述所列的各種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條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另政府、企業(yè)及私人包機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義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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